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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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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民眾陳情案件經主管有約仍未完善解決問題及案情複雜需跨局處協調之事項,可申請與民有約,惟遇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1. 陳情案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
  2. 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3. 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權責機關處理者。
  4. 非屬本府權責。
  5. 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6. 本府針對該陳情案已組專案小組處理。
  7. 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8. 陳情案未先經由權責機關處理並函覆,或權責機關未曾辦理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者。
  9. 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10. 權責機關專案簽奉本府一層首長核可不予受理者。

使用須知
民眾可以書面、口頭、電話或傳真方式於上班時間內向聯合服務中心陳述事實,並將申請書(需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郵寄或親自送交聯合服務中心,由聯合服務中心視案件申請依序排定會見日期。
聯合服務中心 聯絡電話:1999或(02)29603456轉5112
傳真電話:(02)29683093
下載申請書
瀏覽人次:1216 人 更新日期:202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