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114年度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推廣
- 發佈日期:2024-10-24
- 截止日期:2025-12-31
- 發佈單位:全民運動科
- 類 別:最新公告
- 公告日期:2024-10-24
- 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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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依人民團體法於中央或本市立案登記達一年以上,以推展體育為目的且正常運作之非營利社會團體。
二、申請期間: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受理明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活動計畫。區體育會則得視實際狀況於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另受理第二次申請事宜。
三、申請補助檢附資料: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資料,於申辦期間內具函向本局提出活動補助申請:(一) 年度活動申請計畫書或訓練計畫(填寫計畫內容及經費概算,並註明經費來源與收費情形)。四、補助計畫審核原則:
(二)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裁罰)。
(三) 第五點第三款之民間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一) 舉辦亞奧運、非亞奧運運動種類相關活動。五、補助活動類型及金額上限:
(二) 以推動本市體育發展活動為主。
(三) 應與其主要業務有關,對本市體育發展有具體成效之事項。
(四) 收費活動自籌經費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未收費活動自籌經費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五) 活動辦理地點以本市為原則,代表本市參賽及移地訓練者,不在此限。
(六) 同一計畫不得向本府不同主政機關重覆申請補助。(一) 本市體育總會(各單項委員會):1.辦理比賽:屬全市性活動計畫,每一活動計畫補助經費上限十五萬元。屬全國性以上活動計畫,每一活動計畫補助經費上限二十萬元。
2.辦理體驗營、育樂營、訓練營或研習營:每一活動計畫補助經費上限十萬元。
3.代表本市參賽:每一活動計畫補助經費上限二十萬元。
4.研習:辦理裁判及教練研習,每年限補助一次。
5.運動展演活動。
6.移地訓練:(1) 屬奧運或亞運競賽種類,各單項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每人補助上限三萬元,每案補助經費上限三十萬元。
(2) 屬非奧運或非亞運競賽種類,各單項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每人補助上限三萬元,每案補助經費上限十五萬元。(二) 本市各區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每一活動計畫補助經費上限十五萬元。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俟審議通過後再行公告。
(三) 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外之民間團體辦理活動,全年度補助上限為十萬元。活動類型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 第二項之民間團體按區人口數區分全年度補助上限。
七、詳細內容請參閱本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實施計畫。 - 聯絡人:賴小姐
- 聯絡電話:(02)29620462分機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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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0-24